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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将第二款修改为:“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第三款修改为:“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合同法的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删去第二款中的“应当”。(三)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作业外,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规定不能免于施工图审查或者专家论证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或者组织专家论证。没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或者专家论证通过的,不得施工。”(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二款中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改为“《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其中的“装修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损失由施工方造成的,装修人先行赔偿后有权向施工方追偿”修改为“施工方、装修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依法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其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十一)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装饰装修格式合同、流通领域的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和对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十三)将有关条款中的“所有人”修改为“所有权人”。(十四)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二、对《南京市邮政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二)删去第八条中的“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三)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产权人”修改为“所有权人”。(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七日,征求业主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住宅区进行改造、出新时,可以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平台共用开放模式,设置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十日”。(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的“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七日”。(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十)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十一)将有关条款中的“市、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删去“物价”。
法律分析:南京市房屋装修施工时间是有规定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上午7点到12点,下午2点到7点。南京规定12点到14点、19点到次日7点时,不能进行噪音污染作业的,也就是说南京装修时间为7:00到12:00,14:00到19:00。
2020小说冠状病毒疫情大战还没结束,所以有些装修公司还没完全复工,有些小区还在关门。如果他们要装修,装修工人进不去。所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的区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小区规定疫情期间不允许装修!首先,不是本小区业主的装修工人不能进。另外,装修工人的来源无法确定,之前装修在哪里也无法确定!不放心。所以想装修的朋友要咨询一下物业是否允许装修。疫情期间,装修行业受到严重影响。毕竟装修工人来自世界各地,无法保证他们的安全。所以想在疫情期间装修的业主可以先在网上做好准备,等装修公司复工,小区物业许可后再装修,这样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和成本。我们来看看应该做哪些线上准备:1。和家人沟通,更好的一起讨论和商量,满足全家人的生活需求;2.与设计师在线交流,让整个家庭看起来更直观;3.网上交流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家人、亲戚、朋友,共同解决问题,提出建议;4.线上沟通比店铺沟通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去考虑,不容易冲动决策。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5.我有更多的时间了解装修知识,可以在信用家装网这个平台学习装修攻略指南,让你的装修盲点少一些,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6.装修在线交流更能体现设计师的专业能力、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更能判断房子后期是否会交给他。7.装修在线沟通更能体现一个公司的管理,以及在线办公是否能有效管理和解决业主的顾虑!8.装修更注重材料的环保,污水治理是家居安全考虑的重点。疫情期间,小区可以装修房子吗?目前已经有装修工人复工了,但是你要看你小区物业同意不同意。毕竟疫情还没有结束。如果在疫情期间装修,一定要做好装修和防疫工作。法定节假日不能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指出“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居民住宅内进行噪声装修和其他扰民作业。如果在其他时间段工作,就要减少噪音控制,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内进行装修工程,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般是不允许的,因为现在我们的疫情管理措施非常严格,不允许聚集,包括小区里的外人都不允许随便进入。
早上七点钟到中午十二点。1、想要在南京室内装修那么就要遵循此地的装修时间规定,通常是早上七点钟到中午十二点,下午是两点钟到晚上七点,七点以后禁止装修。根据该地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禁止在夜间和午间产生任何的噪音,如果发现有装修噪音出现在中午和晚上的时间点,可以立即投诉。2、该地的周末也是不可以装修的,大部分人还是有周末的,周末的时候就应该放松休息,此时若出现噪音不仅让人疲惫,还会影响人的睡眠。大家在装修的时候,要避免其他业主在家的时候,如果楼上周边的业主都在家,这个时候装修的话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噪音影响,还会影响邻里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工、房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规划、劳动、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装饰装修培训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提交培训情况资料。第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示。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三)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四)开工、竣工时间;(五)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六)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七)安全责任的分担;(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时间;(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结构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设施,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五)施工应当符合装饰装修的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并按照规定堆放、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法律分析:根据南京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19可知,南京装修时间按照工作日上午施工时间为7:00-12:00,下午施工时间为14:00-19:00。
法律依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