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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蓝线是城市规划术语,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人工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建筑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建筑红线以外不允许建任何建筑物。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有七条线,除了红线和蓝线还有:
1、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2、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3、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4、橙线:轨道交通管理
5、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其中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一、定义:
建筑红线:建筑红线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一般多层退让至少5m,高层退让至少10M。
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二、区别:
1、界线的针对对象不同:
道路红线针对的是道路的边界,而建筑红线针对的建筑物的边界。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建筑红线由建筑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形成的的相对位置关系,体现建筑退界。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界线严格程度不同: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扩展资料:
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相关数值:
1、建筑红线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一般多层退让至少5m,高层退让至少10m。
2、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3、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20米;
4、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5米;
5、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0米;
6、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8米;
7、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5米;
8、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道路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边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化范围的控制线。规划黄线:是指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注:参考自《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制》
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boundarylineofbuilding)。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建筑红线以外不允许建任何建筑物。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四条4.2.3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2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3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是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一般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底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