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启屏蔽访客功能,允许调试
彩礼和嫁妆属于女方的财产。但如果男女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财物,而嫁妆是女方家庭对孩子未来婚姻生活和婚前财产的经济援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嫁妆是指新娘带到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小夫妻,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讲,结婚登记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嫁妆的资金大多来源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或女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对于彩礼钱而言,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彩礼钱的给予既可能发生在夫妻结婚登记前,也可能是发生在结婚登记后,彩礼给付的主体既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家人,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彩礼的性质有以下几种:(1)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2)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3)如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律上陪嫁和彩礼归谁1、法律上陪嫁和彩礼归谁,要看情况来定。具体是:(1)如果是婚前的陪嫁,那么属于女方;(2)婚前的彩礼属于男方赠与女方,属于女方的财产;(3)如果是婚后的陪嫁和彩礼,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由谁来返还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彩礼嫁妆,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属于女方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中国的一种结婚风俗,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一般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