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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单口室内消火栓用一个圆圈里面半边黑色表示,双口室内消火栓用一个圆圈里面分成四份分别用黑白两色分别标出,平时建筑施工图中用一个方块分成对角两份一边黑色一边白色表示。
在平面图纸中室内消火栓应该画在施工平面图的备注或者画在进出施工工地的安全通道的右上方,消防栓、灭火器可以根据:《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50106-2001中消防设施图画。应急灯可根据《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常用图形和文字符号 09DX001 》中画。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建筑模板内部应清理干净。建筑模板内遗留杂物,会造成混凝土夹渣等缺陷。为了清除建筑模板内的,应该预留清扫口。
支建筑模板时,对预埋件、预留洞的要求应该是同时固定好建筑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洞和预留孔,不遗留、尺寸符合要求,安装牢固。偏差符合验收规范规定。
建筑模板应涂刷隔离剂。涂刷时,选取不要影响结构和妨碍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油性隔离剂。同时,由于隔离剂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所以应避免涂刷时污染钢筋。
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在CAD中画一个消火栓的标识,具体的步骤如下:
1、打开一个CAD文档,先点击左边的矩形画图工具,画一个矩形,如下:
2、然后点击直线画图工具,在矩形内画一条对角线,如下:
3、然后点击画圆工具在其中一个三角形内画一个圆,如下:
4、然后用直线画图工具画一个支点,如下:
5、然后对圆所在的三角形进行黄色填充,即可画出一个消火栓标示:
室内消火栓在平面图纸中标识如下:
它安装在室内消防箱内,一般公称通径(mm):DN50,DN65两种,公称工作压力1.6MPa,强度测验压力2.4MPa,适用介质:清质水,泡沫混合液。
通常室内消火栓可分为普通型、减压稳压型、旋转型等,它的灭火方式为人工用水带连接至栓口灭火,此外消火栓箱内还有消火栓按钮,按此按钮可以远程启动消防泵给消火栓进行补水。
扩展资料
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和消防用水量,一般没有消火栓启泵按钮,火灾时不需要使用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水泵等消防设备加压,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就可满足水枪出水灭火要求。
室外消防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栓的用水量应为10 L/s~15 L/s。”为便于消防车使用,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均匀布置,如能布置在路边靠高层民用建筑一侧,可避免灭火时消防车碾压水带引起水带爆裂的弊病。
为便于消防车直接从消火栓取水,消火栓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 m;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距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同时,为便于使用,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宜超过40 m。
消防设施标识
1 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水箱间、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
2 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标识;备用消防电源的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主消防电源配电柜(配电箱)的标识;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阀门、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等场所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识别类标识和“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警示类标识。
4 消防水池、水箱、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的管道、控制阀、控制柜应设置提示类标识和相互区分的识别类标识。
5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设置与其它系统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并标明流向。
6 灭火器的设置点、手动报警按钮设置点应设置提示类标识。
7 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机控制柜、送风口及排烟窗应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设施严禁遮挡”的警示类标识。
8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保持关闭”警示类标识;防火卷帘底部地面应当设置“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警示类标识。
双栓消火栓的图标是一个长方形的框,对角线形成四个三角,小的两个三角是黑色,大的两个是白色的就是,也就是短边是2个黑色的三角,长边是白色的三角就是双栓消火栓
灭火器是一个空心三角,中间一个实心方砣,消火栓是一个长方形,然后拉一个对角的斜线,然后半边填充。因种类不同,灭火器和消火栓还有很多不同的图示,具体要看给排水制图标准。
就是上图的黑白两色斜线分割的长方形的。
是的这个是消火栓报警按钮的图标内置在消火栓里面我就是干这个的错不了望采纳
法律分析:室内消火栓的图形符号与室外消火栓的图形符号是不一样的,文字SN是辅助符号,GB/T50106-2010《竞争给水排水制图标准》表3.0.7序号6中并没有规定室外消火栓辅助符号的字母,所以可以套用前面的辅助符号,用汉语拼音缩写来表示。即SN表示室内,SW表示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