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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居住证到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办理居住证的手续如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资料及证件;
2、去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或者《临时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3、填写完上述资料后,在派出所采集好人像信息,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按时领取即可。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首先,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资料及证件;其次,去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随同的,还需要同时填写《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表、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或者《临时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以上两表,名称可能略有差别);最后,填写完上述资料后,在派出所采集好人相信息,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按时领取即可。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外地人员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居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居住证》。
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居住证》交派出所。外地人员遗失《居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法律分析:居住证到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办理居住证的手续如下: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资料及证件;2、去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按要求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随同的,还需要同时填写《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表、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或者《临时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以上两表,名称可能略有差别);3、填写完上述资料后,在派出所采集好人相信息,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按时领取即可。外地人员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居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办理:对于实际居住、就业、连续就读已满半年但未进行居住登记的,申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机构受理审验,核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居住证申请。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