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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名下几套房子怎么交税(一个人名下可以买几套房子)

更新时间:2025-05-11 01:24:21 阅读量:979

本文目录

  • 一人名下有多套房产,需要缴税吗
  • 一个人名下可以有几套房产,超过几套要上税
  • 一人名下两套房交税吗

一人名下有多套房产,需要缴税吗

目前只有上海和重庆个人名下多套房产收取房产税。

上海的房产税征收,首先是对2011年之前所有的存量住房不征收,只对新买的住房征收;其次还有很多面积减免。最后,如果实在需要缴纳,缴纳金额是房价的0.28%,大约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

重庆的房产税征收,只要有重庆户口、或在重庆工作,都是减免的;只是针对超出平均单价3倍的房子才进行征收。所以几乎几乎无人缴纳。

扩展资料:

房产税的推出需要翻过6座大山:

1、掌握全国住房的基本情况。

但自1984年以来,中国迄今为止没有进行一次全国性的住房普查,没有基本情况也就没法立法。

2、建立全国房屋登记和交易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实时查询。

目前仅仅完成了把全国各个不同城市的《房产证》换成了统一红皮的《不动产证书》,离房产信息全国联网还没有影儿。

3、统一界定房屋性质。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现存房改房、福利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两限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性质差别太大,需要统一界定。这项工作还没有开展本站

4、完成房地产税改革。

目前在房地产税收环节,约有10个税种,有很多重复征收,需要改革。这项工作也还没开始。

5、完成《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清楚界定居民“基本住房标准”,以确定房产税的免征条件。

目前该条例仍然处于意见稿状态。

6、完成修订《税收征管法》,为依法治税,提供依据。

这项工作还在进行中。完成时间待定。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关于房产税,你应该知道的五个真相

一个人名下可以有几套房产,超过几套要上税

咨询记录 · 答于2021-11-02

一个人名下可以有几套房产,超过几套要上税。

1.原则上,名下房屋数量是无限制的,几个一线城市的限购政策除外。2.每套房子购买时都要交税

一人名下两套房交税吗

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交的税叫房产税,目前房产税只在重庆和上海试点,还没有进入全国推广阶段,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海:上海人二套房,超出的面的房价的百分之70乘以百份之4就是应征税,上海人均面积不超过60平米,超出部分征收,外地人只要买房就征收。重庆:目前只针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第十条 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