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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根据你的办公室门如何贴上是否好看。两个方式贴门上,或者走廊够宽的话挂在门边的墙上。我办公室是不锈钢门牌,直接贴门上的。
一般放在正常人视线所及、容易看到的地方为宜,也就是在门旁边离地一米六到一米七之间吧。
一般中国礼仪是左为上,西方礼仪是右为上。如果不是外资企业,把重要的挂在左边。各级党政机构都要挂牌办公。除国务院办公厅、国防部等少数机构不挂牌外,国务院下属部委基本都挂名牌。地位越重要的越要靠近大门,从中间往两侧依次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通常只有党委用红字,其他机构用黑字。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五月二十一日 京政办发49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四条 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其规格如下: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 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五条 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 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 门牌编号原则(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三)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旁门、后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编正门门牌。(六)大街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 楼牌编号原则(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排门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三位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门号、户号标志,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 第四章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二)大门牌和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楼牌的高度,视楼的高度而定,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五章 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的编号、制做、安装、维修和管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其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公安局。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 市、区、县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牌、楼牌安装后,旧门牌、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牌、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六条 门牌、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门牌、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牌、楼牌的,要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门牌、楼牌的,毁坏、盗窃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更换。但只是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地名未变、顺序号不乱的,可逐渐更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安局
建议:门左侧(古代左侧为上,尊贵、重要等意思)门牌悬挂位置考虑因素:1、更容易被关注位置:看人流主要走向,放到人流来的一侧2、门牌位置:一般两米高的门放到170cm的高度与人的视线齐平3、视觉美观:可放于门的正上方、门的一侧等具体要看室内装修格局来定4、老板喜好:老板在意礼节等因素可参考中国习俗,左为上右为下等传统个人建议不要太在意位置,通常只需要考虑美观、容易被发现两个因素就够了,具体需要看人流,你们可以放上去站在不同位置试试看效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市城乡门牌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向社会提供准确、详实的地名地址信息,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的门牌标志包括:房屋栋号牌、单元牌、户牌;城镇街道两侧的单位(住户)门牌;居民区和自然村居民门牌等。第三条 门牌标志,是单位和居民住址的法定地名标识和代号。凡是市区、县城、乡镇政府驻地和集镇的街道两侧都要设置临街门牌;城镇的居民区、农村的自然村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及住宅区等都要设置门牌、户牌;建筑物在两栋以上的小区、居民住宅区、庭院、仓储区、生产区等应设置栋号牌和单元牌;批发市场、商场、居住区等应设置铺面门牌和户牌。第四条 我市的门牌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实行一牌一证制度。门牌管理机关在设置门牌标志的同时向住户核发“昆明市门牌证”。门牌证是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等有关证件和业务手续的住址凭证和依据。没有门牌和门牌证的单位(住户),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与地址有关的各项事宜。门牌、门牌证损坏、丢失以及地名或单位(户主)名称变更,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第五条 申办门牌和门牌证时,申报人应提供单位或当地派出所证明,规划、建设许可证等证件。第二章 门牌标志的设置第六条 门牌标志牌上的内容为:1、栋号牌,有标准地名或单位名称、栋号、邮政编码。2、单元牌,有栋号、单元号。3、临街门牌,有标准地名、门牌号。4、住宅楼户号牌,有楼层号、户号。5、自然村居民门牌,有乡(镇)名、自然村名、门牌号。第七条 门牌标志上的地名必须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标准地名,用字必须规范。地名不标准、用字不规范、编号不科学、规格式样不统一、一门多号或多门一号、空号、附号较多和编号不连贯等的,必须拆除重新设置。第八条 街道门牌的设置应本着一门一号的原则进行。编号一律采用单双号排列法编排,纵向道路的东侧和横向道路的南侧为单号,另外两侧为双号。门牌编号应本着:由市(城)内向市(城)外,由稳定的一端向发展的一端,由连接主要道路的一端向连接次要道路的一端进行编排。前述情况不明显的道路,可采用由南向北,由东向西编排。临时建筑区、计划拆除重建的道路及正在建设中的街道(空地),为避免附号现象,采用“5至l0米一号法”预留待设号。自然村巷道不明显、不规则的,以主要进出路口为始端,设置门牌。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街道的门牌设置工作,应在工程竣工后3-6个月内完成;新建小区,开发区、住宅区、居民区,小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地名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命名和设标手续,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并作为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达标条件;已设置门牌的街道、小区,应按本规定清理整顿。未办理地名命名的临时建筑区和违章建筑等不予设置门牌标志和发给门牌证。第十条 门牌的规格、材质、颜色全市统一规范,按照市民政部门的统一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门牌标志的设置位置和高度:1、栋号牌:安装在迎道路进出口或显眼处2-3层楼之间;2、单元牌:安装在单元楼道正上方或左、右上方;3、街道、住宅、农户、办公室、商店等门牌:安装在门的正上方或左、右上方,设置位置与高度应与门面相协调,离地面一般不低于2米。安装新门牌,必须同时拆除旧门牌。第三章 门牌标志的管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局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和门牌标志的职能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制订规范、检查、指导、监督、制作和有关的协调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编码、安装、发证、收费、建档等工作。违者,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的设置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新建小区、开发区、居民区等的设置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收费按成本费、安装工时费、管理费三项计收。收费标准报经物价部门核定。第十五条 在门牌设置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门牌标志设置、管理档案,并逐步实施微机管理。对更换和重设门牌标志的街道和地段,必须编制新旧门牌对照表,以便查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