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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办理需要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及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与别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材料。不动产证是房产在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时需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没有办理好不动产证的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任何房产交易行为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验证不动产证的真实和有效性。房产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具体如下:1、性质不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2、防辐射标签: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不动产证有防辐射标签;3、内容不同:房产证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别的内容;房产证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不动产证内页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4、发证机关不一样:房产证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5、版本不同:房产证书只有一个版本,而不动产证书有两个版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6、费用不同:房产证需要办理这些证书时,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份制证成本费;不动产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房屋不动产证办理流程如下:1、办理初始登记:购房者需要在交房使用之日起的60天内,将其房屋产权等级资料报送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2、填写《房屋权登记申请表》;3、领取房屋测绘表;4、在开发商处领取办证相关文件: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5、交公共维修金、契税等费用;6、提交申请材料;7、领取房屋产权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提供以下材料: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2、递交申请材料;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7、专门材料:(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C、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的资料有: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交易合同、房产发票、房产证、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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