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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程质量验收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I 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宿舍、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场所;II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办公楼、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场所。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检测项目:甲醛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氨气 氡气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他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检测标准》(GB/T18883—2002)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宣传和贯彻《室内环境检测标准》,对于不断提高人们的室内环境意识,促进与室内环境有关的行业和企业从室内环境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室内空气污染不仅破坏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且直接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这主要是由于人们每天大约有80%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所呼吸的空气主要来自室内,与室内污染物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均多于室外;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日趋增多,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在室外空气污染的甚而上更加重了一层;为了节约能源,现代建筑物密闭化程度增加,由于中央空调换气设施不完善,致使室内污染物不能及时排出室外,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的恶化。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室内环境质量标准,如1996年7月实施的《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6—1995)和《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17094—1997)、《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GB/T17097—1997)等26个涉及室内空气质量的单项标准。但是,我国对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缺乏系统的标准,为了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在借鉴国外相关指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现有的标准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特点(1)国际性。标准中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这个概念,是在借鉴国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的。(2)综合性。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指标更宽了,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不仅有化学性污染,还有物理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质中不仅有人们熟悉的甲醛、苯、氨、氡、TVOCs等污染物质,还有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性污染物质。(3)针对性。标准在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即考虑到发达地区和城市建筑中的新风量、温度、湿度以及甲醛、苯等污染物质的同时,也制定出了一些不发达地区使用原煤取暖和烹饪造成的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污染。(4)前瞻性。标准中加入了“室内空气应元素、无害、无异味”的要求,使标准的适用性更强。(5)权威性。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了广大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6)完整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10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改善室内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 2013版)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是国家的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的法律法规,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要求达到标准时才具有强制性作用。
消费者在装修完工后,应该按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 2013版)进行检测;家具到位后或入住一段时间后,应该以《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扩展资料
室内检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室内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并为室内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室内环境规划、室内环境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室内环境质量标准,评价室内环境质量;根据污染物的浓度分布、发展趋势和速度,追踪污染源,为实施室内环境检测和控制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检测资料,为研究室内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预测预报室内环境质量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修订室内环境标准、室内环境法律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为室内环境科学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室内检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室内环境检测
法律分析: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不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