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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交易网官网(南京房产交易网官网)

更新时间:2025-05-10 20:58:27 阅读量:286

本文目录

  • 厦门房产信息查询上哪
  • 厦门网上房地产查询系统
  • 厦门房管局查询房产信息
  • 原来的厦门网上房地产在哪个网站了
  •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厦门房产证网上查询地址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厦门房产信息查询上哪

厦门房产信息查询只有到厦门市房管局(房产易中心)去查询本站。因为只有房管局才有个人房产备案的挡案。并且查询也只有房产证名字本人和身份证才能查询的。

厦门网上房地产查询系统

咨询记录 · 答于2021-08-08

厦门网上房地产查询系统

http://m.xmhou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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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管局查询房产信息

咨询记录 · 答于2021-10-31

厦门房管局查询房产信息

亲,您可以进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进行查看哦,里面可以查到你想要的房产信息哦,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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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厦门网上房地产在哪个网站了

答案是:厦门房产联合网。可以发布租售信息。要租或买的客人可找到自己需要地段、户型和价位,如有中介误扰是房东自租或卖的信息,不通过中介的,这样可以少个中介费用。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和提高居住水平,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发23号及厦府(1997)综094号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是指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出租、抵押等行为。第四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业务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第五条 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档案。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须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第六条 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不得再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第二章 条件第七条 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第八条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办理改按成本价购买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第九条 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第十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进入市场:(一)未按有关规定超标加价或加租的;(二)商品房原价格在人民币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已按厦房改字03号文执行的除外);(三)户籍冻结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四)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五)其他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不得进入市场的。第三章 基本程序第十一条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人提出的进入市场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进入市场的书面意见。第十二条 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准予进入市场的房屋,由当事人到厦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第四章 买卖第十三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二)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申报审批表;(三)当事人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四)买卖合同;(五)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六)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七)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的书面意见。第十四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事人应如实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成交价格。当事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原产权单位或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可按申报价格优先购买,不购买的按评估价格征收税费。第十五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计税费基数以成交价(或评估价)计收。(一)土地出让金:1%,由卖方缴交(按已购公有住房市场价或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部分除外),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3%综合征收率计征,由卖方缴交;(三)契税:1.5%,由买方缴交;(四)交易鉴证费:0.8%,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第十六条 出售机关工作区、教育园区、企业生产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款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增值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第十八条 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购买商品住房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经批准,可按房改规定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第五章 置换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可以同各类住房置换。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置换,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置换双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二)已购公有住房置换申报审批表;(三)置换合同书;(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五)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六)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置换的书面意见。第二十一条 房屋置换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一)土地出让金:1、属已购公有住房的按已购公有住房价值1%计收(按已购公有住房市场价或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部分除外),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不属已购公有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营业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3%综合征收率计征,由房产价值大的一方缴交;(三)契税: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计征,由房产价值小的一方缴交;(四)交易鉴证费:以置换房屋总价为计费依据,按0.8%计征,由置换双方各承担一半。

厦门房产证网上查询地址

房产证不能网上查询。带房产证复印件或产权人名字到松柏大厦三楼房管局查询,或者委托律师去帮你查。需要交纳差档费。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第四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章 登记备案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证》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第七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二)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三)租赁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申报租金金额,依法纳税。第九条 租赁主管部门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颁发《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出租人。第十条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房屋租赁证》采用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样式,由租赁主管部门印制。《房屋租赁证》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出租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缴交《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出租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三章 出租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三)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属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由租赁主管部门监制。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困房、解危房、统建房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金。收益金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租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修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应当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出租人隐瞒真实情况或出租有权属争议的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