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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可以打12315投诉。
12315属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线电话,而供热公司与用户两者之间就属于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用户购买了供暖公司的供暖服务,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就产生了商品买卖关系,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供热公司不履行相关服务就可以投诉维权。不过在维权时需要将被诉方、事由等信息都明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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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的其他投诉方式:
1、如果和热力公司有签订合同,可以按合同要求对方执行合同条款,若不执行合同可以追究热力公司违约责任。
2、住户可以向住建委、房管局或市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热力公司管理进行投诉。
3、住户可以拨打全国热力公司投诉热线或拨打当地热力公司投诉热线。
4、住户可以拨打当地民生热线、市长热线、市长信箱、政府部门对热力公司进行投诉。
5、住户可以向电视台新闻频道投诉,通过电视台记者采访进行相关报道。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共区域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如果物业不管,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如果是自己家的暖气不热,物业一般情况都是不管,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区域供暖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投诉,接到投诉后能直接指派工作人员去解决住户家暖气不热的问题。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暖气不热需要找当负责供暖的供热公司来进行检修。供热企业负责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
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依法履行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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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 采暖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
暖气不热找到相应证据起诉供暖公司。暖气不热,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通知供热公司前来维护,这样一旦发生诉讼,物业公司人员可作为证人。业主应该当即拨打供暖热线,并保存语音详情及通话记录单,这样让证据更具说服力。供暖费纠纷案件自测室温难作证法院建议业主保留投诉记录。进入采暖季,热力公司与业主围绕供暖纠纷案件增多,该类案件审理一般在取暖期后,由于取暖季室内温度无法还原,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业主往往处于弱势,无法提出有效证据证明温度不达标。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由于业主保留了当时供暖投诉电话记录,法院最终判决减免业主一个月取暖费。怀柔法院表示,业主应尽量保留投诉电话记录,使证据更具有说服力。业主被判减免一个月供暖费。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供热质量是出现问题,而客服没有及时解决,可以继续向管理方党务“信访”部门进行投诉,如果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可以继续向当地的区供暖办或者区市政管委投诉,如果还是没有解决可以继续向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进行投诉,一般用户反映暖气不热时,热力公司会马上派人处理,一般不会需要进行投诉。
如果是自己家的暖气不热,物业一般情况都是不管的,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区域供暖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投诉,他们接到投诉后能直接指派工作人员去解决住户家暖气不热的问题。
如果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可以给他们上级的供暖公司打电话进行投诉,供暖公司接到投诉后,会指派专人督促问题解决。
如果供暖公司也无法解决,那么直接去当地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
法律分析:1.如果是公共区域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如果物业不管,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2.如果是自己家的暖气不热,物业一般情况都是不管的,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区域供暖的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投诉,他们接到投诉后能直接指派工作人员去解决住户家暖气不热的问题。3.如果锅炉房或者换热站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可以给他们上级的供暖公司打电话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暖气不热找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公司投诉,各省市供暖条例都对供暖温度有明确规定。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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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暖气不热,可以投诉物业或供暖公司,或是查看供暖合同,和你签订合同的单位就是要投诉的单位。若是公共范围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要是物业不理,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若是自家的暖气不热,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地区供暖的锅炉房或是换热站投诉;要是供暖公司也没法搞定,那么就直接到当地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