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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5-10 17:27:48 阅读量:4

本文目录

  • 业主把外墙敲了开窗开门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 南京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2年几点到几点
  • 南京市房屋装修施工时间有没有规定
  • 南京市装修管理条例施工时间规定
  •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业主把外墙敲了开窗开门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如果这堵外墙属于公共墙,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公共墙属于公共部位,业主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该业主将公共墙敲了开窗开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也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如果这堵墙完全是附属于业主房屋的,这个只要没有危及整栋房屋安全,并无不当。

扩展资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业主进行装修的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规划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南京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2年几点到几点

一、小区装修时间规定2022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2年工作日上午8点到12点,下午14点到18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二、区装修噪音扰民怎么处理1.如果发现是楼上或者是邻居之间装修的时候,正在扰民,我们可以去楼上进行沟通,让其小声一点,或者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装修,非规定和限制的时间内不要进行装修,如果说了不行我们可以进行投诉。2.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出现了这种问题,可以直接联系物业,不需要去相关的部门投诉,物业会来处理这个事情,据相关的部门投诉等待的时间可能会有点久,而此时找物业,物业会立马的前来制止或者帮助我们处理此事。3.如果是老小区出现了这种翻新装修的情况,我们可以前往邻居家进行制止,实在不行的话也只能够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让相关部门进行制止。三、小区装修扰民怎么投诉可以拨打当地行政区的环保局管理部门电话:12369投诉。根据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行为都属于扰民作业。如果在非合法的时间内装修就会造成扰民的情况,一般这种情况警告后不改正的话,会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要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装修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若遇到噪声污染时,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装修噪声进行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若其噪声的确超标,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南京市房屋装修施工时间有没有规定

南京市房屋装修施工时间是有规定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参照《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参照《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点,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施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扩展资料

参照《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报告。

参照《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人大网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南京市装修管理条例施工时间规定

1、南京房屋装修时间为7点-12点,14点-19点。根据南京环境噪音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夜间和午间进行产生噪音的作业;在其他时间段进行室内装修要采取防噪措施。一般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到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憩,通常双休日和节假日也是不允许进行装修的,或只能进行无噪音装修。2、大家在进行室内装修时,通常需到小区物业处办理装修出入证等相关手续,在办理装修手续时,小区物业会告知业主的装修时间、装修事项等信息。大家要严格遵循小区的装修时间规定进行施工。如果违反相关的规定,不仅影响邻里关系,还会被罚款。根据南京环境噪音条例相关规定,违反三十一条规定,且不听劝的,会被处于500元以下的罚款。3、大家在进行室内装修时,要尽量避免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比如说我们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可用旧棉布包裹机器,减少工具产生的噪音等。大家在进行室内装修时,是不能出现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比如说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使得楼板荷载超重等等。拓展资料:怎样施工不至于打扰他人?1、当自己的新房拿到手之后,最先要做的就是做出一个自家装修的时间规划,比如啥时候开始噪音施工,啥时候停工等,将其贴纸小区的公布栏中,这样能够让周边的邻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配合好装修时间,避免出现纠纷。2、如果小区内入住的居民已经是很多了,那么准备装修的业主,一定要综合周边邻居的休息时间,合理的安排出自家的装修时间。若是工期比较紧的话,可以在周边邻居休息时,进行无噪音的施工,而将噪音施工安排在工作时间段。3、有时候装修是会产生大量的噪音,并且伴随着粉尘的产生,若是不处理好这个问题,会对周边的邻居产生很打的影响。因此,可以将自己的窗户关上,降低噪音的传出,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更舒适的生活。法律依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修缮和危房治理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委、建工、规划、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将房屋完损状况及处理措施报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防雷、暖通、电梯、消防、锅炉、通讯等设施的使用安全。保持房屋原有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并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第七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资料,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不申请的,可由房屋使用人申请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加盖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八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危险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治理。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第九条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相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人出租、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拆除承重墙;(二)拆除、破坏承重的梁、板、柱;(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的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方案,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二)拆除或部分拆除非承重墙体;(三)在楼地面、屋顶、阳台砌筑或安放承重物体,明显加大荷载的。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申请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装修设计方案;(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出具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意见。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满足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核发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安全核准书。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修缮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业务。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