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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主要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退还维修基金余额:(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基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材料: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退、换已购商品房退还维修基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同时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到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后,应提交下列材料:退契税凭证、经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加盖专用章的《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分别持有的原《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的已收到退还维修基金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和购房人身份证。(2)被拆迁房屋权利人申请退还维修基金。需填写《灭失商品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退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销通知书》、《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住房维修基金在退房后不可以退款,有几个情况请参考: 第一、房屋维修基金支配权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选举组成),这基金的钱只能用于该小区房屋维修保养。 第二、房屋维修基金保管、监督、管理是房产局物业管理所。 第三、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要转到买房人名下,只是表明这房屋已交维修基金及金额,不代表业主拥有这资金支配权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房维修基金在退房后不可以退款,有几个情况请参考:第一、房屋维修基金支配权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选举组成),这基金的钱只能用于该小区房屋维修保养。第二、房屋维修基金保管、监督、管理是房产局物业管理所。第三、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要转到买房人名下,只是表明这房屋已交维修基金及金额,不代表业主拥有这资金支配权。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延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2、开发商缺“证”,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5、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6、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7、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8、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无法得到贷款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如果是符合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导致房屋灭失的,可以进行退还。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房维修基金在退房后不可以退款,有几个情况请参考:第一、房屋维修基金支配权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选举组成),这基金的钱只能用于该小区房屋维修保养。第二、房屋维修基金保管、监督、管理是房产局物业管理所。第三、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要转到买房人名下,只是表明这房屋已交维修基金及金额,不代表业主拥有这资金支配权。
契税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退。维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三)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