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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对相关贫困户的旧房、危房改造是有相关资助标准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切实体现公平正义、公开开放、扶助特困群众,不改变危险改革经费的用途,基本上以农民满意为先,根据贫困家庭接受改造的实际情况和改造房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平均补贴标准。
保险调整后,补贴资金必须按照危房水平和农民的贫困状况和良好状况进行分类,严禁出现平均或普惠现象。具体实施,坚持按危房来、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来办理。
法律依据:
《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第二条: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应执行本最低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