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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遍房价的9折,然后看你那块经适房是几几开的产权例周遍商品房价10000,假设37开的产权1000090%70%=6300在申请阶段会明码标价,10%以内的浮动~ 补充:我说的是上海的,其他地区的不明
所谓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并且是由城市的政府组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而来,以微利的价格向城镇中的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的。
经济适用房价格贵吗
在不同的地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不一样的,但是价格都十分便宜。不过经济适用房很难申请的,建议申请经济适用房还是趁早申请的比较好。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比较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经济适用房是一类具有障的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达到以下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家庭年收入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经济适用房出售税费怎么计算
1.经济适用房满5年即可交易,满5年后,就没有增值税,一般来说只有契税——总价的1~3%。其他的有教育税、印花税等,不过这些加起来不过百,所以你不用担心。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全额集资建房,建房用地是国家优惠了的,属于划拨性质,你买过来就会变成出让性质。所购置房产未满5年,建议你到公证机关公证此次交易。
2.经济适用房属于限制产权方面的房屋,在使用、转让、出售时都会受到一定的条件的限制。经济适用房除了像商品房一样交个税、契税和增值税,经济适用房还要交一笔叫做“综合地价款”的费用。个税=差额20%,增值税税率为5%。其中,“差额”为此次交易的网签价与原购买价之差,以原购房发票为准。
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是按建设成本确定的,建设成本包括了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等等。上述文章讲的就是关于经济适用房价格贵不贵和经济适用房出售税费怎么计算的内容,希望能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以上答发布于2017-03-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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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答
您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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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更多1条
法律分析:卖方交纳: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契税:普通住宅按销售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4500 元普通住宅按照销售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9000 元印花税。按照销售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250 元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 X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