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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最主要的编制参考标注及规范有以下这些: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30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01-26-9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这些规范在网上基本上都可以查询到,相关的问题可以查相关的规范。
室内设计要遵循环保、安全、科学、节能等要求,应该在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的前提下进行,以下的供参考(不局限下列的部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5-200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修订版
有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等,看你需要哪个方向的,可以上网搜到.
就目前就一个现行的消防防火版本,其它失效。下面是现行标准: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4、《GB50261-96(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6、《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7、《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8、《GBT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2.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 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 ( 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2.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0.4 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做为 B1 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 B1 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 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3 民用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我在住小帮上看到一篇关于室内装修规范的内容,给你粘下来看看,我觉得挺值得采纳的。有些更具体的内容,还得你自己在住小帮APP里看~
1、具有使用合理的室内空间组织和平面布局,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室内声、光、热效应,以满足室内环境物质功能的需要。
2、具有造型优美的空间构成和界面处理,宜人的光、色和材质配置,符合建筑物性格的环境气氛,以满足室内环境精神功能的需要。
3、采用合理的装修构造和技术措施,选择合适的装饰材料和设施设备,使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4、符合安全疏散、防火、卫生等设计规范,遵守与设计任务相适应的有关定额标准。
5、随着时间的推移,考虑具有适应调整室内功能、更新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可能性。
6、联系到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室内环境设计应考虑室内环境的节能、节材、防止污染,并注意充分利用和节省室内空间。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计。 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 7、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8、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9、饰面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0、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1、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7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要求。 1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4、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本标准总结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以“突出质量策划、完善技术标准、强化过程控制、坚持持续改进”为指导思想,以提高质量管理要求为核心,力求在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的前提下,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得到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 本标准是以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ZJQoO-SG-013、-2006为基础,综合考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施工队伍操作工人技术素质和现有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客观条件,融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以便统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内部验收方法、质量标准、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程序,为创工程质量的“过程精品”奠定基础。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的变化、企业发展的需要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修订。请各级施工企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请将意见或建议及有关资料及时反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 综合上面所说的,装修工程质量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不能偷工减料,用一些危害人身体的物品,因此,一定要清楚 室内装修工程质量规范有哪些? 这样才能更好的检验房子哪里有没有什么损害,也才能质量严控的更好。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04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3、《通用用电设备设计规范》GB50055-93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50045-95 2001版 5、《建筑内部设计防火规范》GB/T50222-95 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T50343-2004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1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粘结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1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1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1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垫衬及地毯粘结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7-2001 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7、《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1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0、其它相应国家及省、市规范、标准
法律分析:规范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