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启屏蔽访客功能,允许调试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高层住宅消防喷淋规范要求) - 戎宏小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高层住宅消防喷淋规范要求)

更新时间:2025-05-10 19:10:24 阅读量:932

本文目录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民用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2021年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六层居民楼消防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民用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法律分析:1、为了避免和减少高层民用修建火灾的危害,维护人身和产业的安全,拟定高层民用修建设计防火标准。

2、高层民用修建防火设计,有必要遵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修建发生火灾的.特色,安身自防自救,选用牢靠的防火办法,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高层民用修建设计防火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修建及其裙房

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

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2021年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具体如下:1、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2、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3、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层居民楼消防要求

法律分析:六层住宅楼建筑高度不超过21米,按照规定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建筑周边应设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间距不大于120m;灭火器按轻危险级场所设置;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距最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15m时可采用一个安全出口。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具体规范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消防给水及室内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