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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比率缴纳。前面已提到,教育费附加为3%,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为7%、5%、1%。
一般纳税人的房屋租赁增值税的税率可适用5%的征收率,也可适用11%的征收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适用5%的税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技税的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5%。【法律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温馨提示】以上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
房屋租赁税是指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截止2012年10月,上海、深圳、沈阳、杭州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实施征收房屋租赁税。
根据其规定,税费缴纳,税金应该由出租方缴纳。从租赁业务实施来看,除非租房费用可报销,租客会要求房东备案,基本上所有房东担心税收,都不会主动备案。虽然房租税的缴税主体是业主,但实际上,大多数房东都会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租客。相当多的出租屋主坦承,征税后首先会保证自己的收入不减少,把租房税转嫁给租客也理所当然。
法律分析: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具体计征标准如下:1.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2.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收入×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1.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2.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8.2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具体计征标准如下: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收入×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8.22%)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一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房屋租赁是现在很多年轻人都会遇到的情形,大多数租赁的房屋都是城市房屋。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城市房屋的需要相关房屋的所有人缴纳相关的房屋租赁税费的。一、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以下等号后数字单位均为元):(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即2000×3%=60;(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60×7%=4.2;(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60×3%=1.8;(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即60×1%=0.6;(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6)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个月×占地面积,岛内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6元,6÷12个月×10=5(每月);(7)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上述(1)-(7)项合计税费为:153.6。(8)个人所得税=(2000-153.6-800)×10%=104.64。二、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费率具体情况如下:1、非居民自建房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出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2%(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2、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3%(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3、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2%4、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3%三、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1、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2、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收入×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②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8.22%)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租赁城市房屋的,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的,登记备案就是一项行政管理的职能,目的就是征收有关的税费。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房产租赁税,即营业税,税率是5%。
(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4%;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一、房屋租赁的税率
用于经营的缴12%房产税,租金超过5000元的,还需要缴纳营业税5%,附加税费在0.6%左右(各地规定不一)。最低税负为17.5%。如果是个人出租的,那还要带征个人所得税(各地规定不一,一般在3%以下),这样可能还是高一些。
二、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原则
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是房屋租赁税费计征的核心问题。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主要有两个原则
1、是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
2、是核定租金原则。
三、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1、申报登记。凡是本辖区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屋,无论出租与否,一律如实登记,纳入管理的范围。
2、核定出租率。每年初,由租赁管理所和税务所组织成立联合审定小组,在分片选点的基础上,对各片区房屋出租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审核确定出租比率,并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区地税局备案。
3、核实出租面积。由代征人员实地察看自建房总层数、业主自用层数和每层平均建筑面积及商铺面积,登记《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由租赁管理站初审核实各栋楼可出租房屋总建筑面积后,上报租赁管理所审定。
4、确定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收入。租赁管理所收集整理管理站上报的《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计算填写租金收入等相关内容。核定租金的有关情况以报表形式报区租赁管理办和税务所备案。税务所若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修改意见复租赁管理所,由租赁管理所重新核定租金收入。
5、文书送达。租赁管理所根据审核通过的《私人出租屋税费核定审批表》,制作《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发还管理站,由管理员送达业主。业主按《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的内容到所属管理站(所)缴纳税费。
6、租金调整。业主如对核定的租金收入有异议,可在收到《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的5日内,向租赁管理所提出复核书面申请。租赁管理所应及时给予答复。对不予调整的进行解释说明;对需要调整的及时组织复核、重新核定,并收原送达的《私人房屋租赁缴纳税费登记卡》作废。
7、检查复核。每年由区地方税务局和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复核小组,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年内各租赁管理所核定租金情况进行检查复核,检查结果在两个系统内进行通报。
8、申报停租或变更。对已实行“核定租金”方式管理的出租屋,原则上不再受理停租或变更。特殊情况下需要申报停租或变更的,业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站、租赁管理所、区租赁管理办逐级调查核实后,以报表形式向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分析:出租房屋应缴纳以下几种税费:一、房产税。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作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按照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年税率为1.2%;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房屋管理部门以及个人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照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免纳营业税。四、城市建筑建设维护税。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五、教育费附加。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六、印花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七、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