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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房产过户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更新时间:2025-05-10 17:02:47 阅读量:3

本文目录

  • 房产过户要哪些材料
  •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 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 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材料
  • 房产过户所需材料是什么

房产过户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办理房屋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若买方单身,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2、若买方已婚,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3、若买方离异,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果购房者携带未成年人,需要携带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如房屋买卖合同;5、收入证明;6、税费缴纳证明;7、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房屋过户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书2、房屋买卖合同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领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房产过户一般需要的材料如下:1、过户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3、房屋的产权证明;4、土地使用权证;5、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比如房屋买卖合同;6、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房屋过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房屋过户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房屋过户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5、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带什么材料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带的材料如下: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卖方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2)买方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法律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产过户所需材料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材料:

1、过户登记的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书;

4、过户原因的证明文件;

5、如果房屋没有经过测绘,还需要提交测绘文件;

6、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