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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gienic Standard for public toilet in municipality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及远离城市旅游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管理和卫生监测评价。集镇公共厕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引用标准城市公共厕所的分类按CJJ 14-8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在短期内没有条件建设下水道地段,可参照第三类水冲式公共厕所的标准建设非水冲式公共厕所。3 卫生要求3.1 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标准值(见表)。表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值编号 卫生指标 水冲式公共厕所类型一类 二类 三类1 成蝇(只) 0 <3 <52 蝇蛆(尾) 0 0 03 臭味强度(级) <1 ≤2 ≤34 氨(mg/m3) 0.3 1.0 3.05 硫化氢(mg/m3) 0.01 0.01 0.016 厕室内温度(℃) ≥14 ≥107 厕室内相对湿0.01度(%) ≤30 ≤808 换气次数(次/小时) ≥5 ≥59 采光系数 1:6~1:8 1:6~1:8 1:6~1:810 人工照明(Lx) >40 34~40 20~30注:1. 2号卫生指标是指在厕室的大小便器内外、地面和贮粪池周围30~50cm以内用肉眼观察不到蝇蛆。2. 非水冲式厕所也应符合第三类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卫生标准。3.2 规划设计的卫生要求3.2.1 在城市,以建水冲式公共厕所为主要发展方向。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和卫生器具数量必须满足服务范围内人群的需要。地面、墙裙、蹲台面、小便池等应采用光滑、便于冲洗、耐腐蚀、不易附着粪、尿垢的材料建筑。3.2.2 公共厕所的地址应选择在使用方便、地点适宜的地段,与饮食食品行业、托幼机构和城市集中给水点的距离应在30米以上。3.2.3 男厕所的小便器(池)与大便器(槽)分室设置。一、二类公共厕所应设管理间。3.2.4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之间必须设置隔断和门。一类厕所的隔断不得低于1.8米,一、二类男厕所的小便器(池)应设隔断。3.2.5 公共厕所必须安装防蝇、防蛆、防鼠设施。3.2.6 公共厕所的化粪池或贮粪池,在建筑上应做到密闭、有盖、不渗漏,防止污染地下水。3.2.7 在重点旅游区设置的公共厕所,除满足一类水冲厕所标准外,还应增加自动(或脚踏)洗手设备、烘手器、梳妆室、机械通风装置以及必要的室内美化、香化。3.2.8 对目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城市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应做出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改建。3.3 管理的卫生要求3.3.1 公共厕所必须有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即地面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大便器内无积粪,小便器(糟)内不积存尿液,无尿垢、杂物,墙壁、顶棚整洁。3.3.2 非水冲式公共厕所贮粪池的粪便应及时掏取,粪池内的粪便不得超过粪池容积的四分之三。3.3.3 对公共厕所应经常进行卫生消毒。在有肠道传染病流行时,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共厕所的粪便进行消毒处理。3.3.4公共厕所的周围应适当绿化、美化。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编制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管镇奎、潘顺昌、张建东、耿纪安、林泉、孙香国。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表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值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要,加强公共厕所建设,实现公共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独立式、活动式厕所或者其他建筑物附设的公共卫生间。第四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厕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商务、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厕所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完善投融资机制和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养护公共厕所。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共厕所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共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共厕所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第八条 对在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共厕所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厕所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并征求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 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一)广场和道路两侧;(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建。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要求。第十六条 本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料;(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直接排入污水管道;(七)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3米以内区域为绿地;(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类公共厕所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并达到规定标准。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无能力改造或者产权不明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改造。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导向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规范、醒目。本市建立公共厕所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第二十条 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区县环卫部门进行验收。公共厕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清洁工人用房和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必须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的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及时配置。(一)公共厕所。按照每千人六平方米的定额指标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一、二类公厕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二)垃圾站、桶。按居住区人口千分之十三的比例配置垃圾桶,每五至十个垃圾桶设一个垃圾站。设立垃圾站的部位,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选定,垃圾站的水泥地面由建设单位负责修筑 。(三)清洁工人工作用房。按每一居住区一百五十平方米、每一居住小区三十平方米的定额指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二、配套新建的环卫设施,必须随新建的住宅同时交用,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环卫设施一经验收交用,其区内的垃圾清运和公厕保洁即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未经验收交用的新建环卫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交用前使用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其垃圾清运或公厕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内各种工程弃土、弃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边施工边使用的,除已交用部分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办理外,凡在建或建成工程未交用的地带,均视为施工现场,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已设街道办事处的建成区,区内的日常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内化粪池的管理、维修和清掏,由居住区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四、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分的责任,由责任单位认真执行。违者,处以罚款。(一)新建环卫设施不符合定额指标和建筑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三十元。(二)对清运不及时而造成垃圾堆积的,每堆积一吨垃圾日罚款十五元。(三)对公共厕所管理不善,未经常保洁的,按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四)对化粪池管理不善而造成粪水溢流的,在溢流期间日罚款五百元。(五)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场地的,对施工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五十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一百元罚款。五、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开支;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六、执行本规定的罚款应上交区、县财政部门。七、本规定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八、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1250元。市政公厕都是按照二类公厕标准,平均每平方米造价为11250元,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二类公厕并非是最高的标准。
GB/T 18092-2000 免水冲卫生厕所CJJ 14-1987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了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等级划分的依据及评定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国内外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公用厕所。 英文名称:Classificatoin and evaluation of tourism toiletsGB/T 17217-199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JIS A4417-2005 住宅用厕所设备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需要,制定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 英文名称:Standard for design of public toilets in city ;替代CJJ 14-198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保证城市公厕清洁完好,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以下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一)环卫公厕,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厕所;(二)公共场所配套公厕,是指在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厕所;(三)社会对外开放公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第四条 公厕的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社会公众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园林、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卫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维护保洁费用。第七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公厕专项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等;(二)大型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医院、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加油站、金融电信营业网点、机关单位等;(三)公园、大中型市场和停车场;(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配建公厕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厕列入开发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公厕建设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公厕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配建的公厕,建设工程竣工后,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厕专项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十三条 环卫公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场所配套的公厕,由其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未配套建设公厕的,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商业、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公厕,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早晚市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环保移动公厕。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造公厕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厕,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厕标准。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公厕,或者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