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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2021实施细则(重庆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5-05-10 15:49:12 阅读量:74

本文目录

  • 重庆房产税2021年开征标准
  • 重庆豪宅税征收标准2021
  • 重庆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
  •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2022
  •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重庆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是什么

重庆房产税2021年开征标准

重庆房产税2021年开征标准为: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主城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房产税起征点由2020年的建筑面积19587元/平方米调整为22106元/平方米。重庆房产税有三种:三无人员房产税、高档住宅房产税和独栋商品房房产税,这其中只有高档住宅房产税的开征标准每年都会化。三类房产的房产税的开征标准:1、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也就是经常讲的“三无人员”。三无人员在重庆购房,不论是否是首套都会被征收房产税。税率: 0.5%;2、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税率:建面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平均建面单价3倍以下的,税率为0.5%;建面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平均建面单价3倍(含)到4倍的,税率为1%;建面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平均建面单价4倍(含)及以上的,税率为1. 2%;3、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2021年公布的高档住房房产税起征点是建面单价在22106元平米及以上的住房。【法律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X建筑面积交易单价X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重庆豪宅税征收标准2021

法律分析: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法律依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重庆房产税2021年新规定

目前有三类房产会被征收房产税:1.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也就是经常讲的“三无人员”。三无人员在重庆购房,不论是否是首套都会被征收房产税,但有办法可以规避三无房产税。税率:0.5%此外,重庆对外地人员不限购而限贷,正常情况下三无人员是没法贷款买房的,但有解决办法,具体可以点这里查看。2.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如果是修在集体土地上的独栋建筑则不会被收取房产税,说简单一点就是重庆主城区内的农民独栋建筑和一些小产权房性质的别墅都不会被征收房产税。税率:建面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平均建面单价3倍以下的,税率为0.5%;建面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平均建面单价3倍(含)~4倍的,税率为1%;建面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平均建面单价4倍(含)及以上的,税率为1.2%;3.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2021年公布的高档住房房产税起征点是建面单价在22106元/平米及以上的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2022

2022年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免征点为60平方米/人;

2、税率: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房产税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上海房产税免征情况具体如下:

1、上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18岁内,三位其中一位是上海户口的在上海无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

2、具有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积分满120分),没有时间要求,在上海无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

3、具有其他类居住证连续满3年,在上海无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

4、具有其他类居住证不满3年的,应全额缴纳房产税,但待居住证满3年后可申请退还该3年内已缴纳的全部房产税,并申请免征后续房产税手续;

5、持护照、台胞证的客户,后面的签注是居留许可或者居留签注的连续满3年的,需提供婚姻状况,结婚证需经认证和翻译。港澳就比较麻烦,必须提供b类的人才引进型居住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重庆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第七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2篇: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分两种: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房地产税率地方自决2015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3篇: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怎样?

根据《重庆市地税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显示,为确保房产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展开,重庆调整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其中,对于新购商品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的成交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符合条件的就按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计税依据征收,通知规定,1月1日新购房子都可按此规定执行。 该《通知》具体内容: 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完善建议已获市政府批准同意,为确保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关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标准 对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本规定从1月1日起执行。 二、开展成品住宅全面清理 各征收单位要对以往年度已纳入应税范围和今年新增的成品住宅进行全面清理,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装修费后,再确定计税交易单价和适用税率,详细清理和统计成品住宅未达应税标准、税率降档、税率不变情况。 一是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应税住房的,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二是对今年新增成品住宅,按新规定确认应税标准,未达应税标准的,不纳入征税对象。 三、加强信息传递沟通 对未纳入征税对象管理的成品住宅,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将详细情况传递给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做好信息数据的传递沟通。同时于10月15日向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送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 ;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税源管理: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分析、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要根据房产税源普查的结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全面、翔实的房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是高层建筑物、外来企业在厦购房、企业自有(含自建、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房产变动及自用与出租情况,定期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变动数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属于购入房产或自建房产已投入使用的,要相应审核房产税的缴纳情况。纳税申报:1.内外资企业房产税申报期统一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2.无自有房产企业要进行零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