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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装饰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3.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4.开工、竣工时间;5.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6.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7.保修范围、期限;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一、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2.将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4.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5.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6.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7.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8.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9.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法律依据:《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住宅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不得影响相邻住宅的使用安全。第六条 建筑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在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的材料、设备;(二)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功能性试验;(四)改变住宅外立面(含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以及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五)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六)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振动、噪声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不得进行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七)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按照指定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堆放、清运和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环境清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场所改为有防水要求的场所;(四)损坏建筑物原有公共节能设施或者公共无障碍设施;(五)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六)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排水设施;(七)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八)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九)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九条 装修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进行统一装饰装修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政府提倡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装饰装修企业或者施工人员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十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