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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买房限购政策(苏州买房限购政策2021最新)

更新时间:2025-05-10 19:13:36 阅读量:1144

本文目录

  • 2022外地人在苏州买房新政策
  • 苏州二套房首付新政策2022
  • 苏州买房限购吗
  • 苏州限购政策是什么

2022外地人在苏州买房新政策

2022外地人在苏州买房政策如下:1、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向在苏州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2、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均,认定为该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3、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实施限购,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买房子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已婚的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4、申请人公积金交存证明原件等。

苏州二套房首付新政策2022

苏州二套房首付新政策2022有限购,首付款比例上调。

1、限购

拥有苏州本地户籍居民不管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只有其名下有三套房了,就不能在苏州再次购房。而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或个人,在当地只能购买一套住宅,而且申购住房还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行。

2、首付款比例上调

在苏州购房是认房又认贷的,对于首次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人,申请购买套住房时,其首付款比例上调至30%。对于名下已经购置过住房,但不是贷款购买的话,虽然也称之为首套房,其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本的30%上调到50%。

首付

首付就是买房时按国家比例第一次支付的最低比例款项,当然支付也可以高于这个额度,但是不能低于它,余下的从银行贷款。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2013年要求是首套房首付是总房款的30%,二套房的首付是总房款的60%。

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一部分首付,就是预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证明你有还款能力。

苏州买房限购吗

根据苏府〔2019〕61号文件精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缴纳指正常缴纳,不含补缴。

本地家庭:根据苏府〔2016〕150号文件精神,在苏州已拥有3套住房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可在苏州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限购范围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3套房。

2、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可购买1套房。

苏州买房特别注意:

1、非限购区域(常熟、张家港)房产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2、外地人在苏州买房后,卖掉这套房,且名下无房,可在两年内直接购房,不受社保和个税限制。

3、外地人大专以上学历在昆山可以购置三套(需要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明,交给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即苏州大市无房,走人才编码的流程,无需社保。)

4、太仓外地人首套房不限购,要求苏州大市名下无房。

5、上海和嘉善户口可以在汾湖最多购买3套房,无需社保,新房二手房都可以。

苏州限购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苏州最新限购政策:

1、基本限购政策

目前苏州限购政策依然实行2016年10月4日发布的基本规定: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

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限购升级政策

(1)相城区

相城区中积分入户的做法,将积分纳入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相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资格审查条件,暂停对申请人积分小于600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个人积分由相城区积分办提供。

(2)昆山市

自2021年11月1日起,申请安居直通车人才资格提交的社保成个税缴纳证明材料,需能体现三个月及以上缴纳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