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启屏蔽访客功能,允许调试
购房合同备案,并不代表开发企业一定是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网签备案不代表开发企业一定是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监管银行盖章确认)。您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该项目的监管银行及账号均有明确条款。您也可通过销售现场悬挂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登录烟台房产交易(
国家调控政策出台跟以往不一样,先出台的政策是国八条,限购,适用房等都是调控销售的,致使现在的房子交易少之又少;现在出台的是紧缩货币政策,央行再次加银行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至20.5%的历史高位,银行收贷款补充准备金率必然迫使开发商降价销售笼资金,国家统计局刚出的报告显示,5月初以来,几大一线城市已有不同程度的降幅。在紧缩货币的持续下,对房地产行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这种降价状况在下半年将继续扩大,二三线城市将不可逆转跟随;长远来说,人民币的升值势必带动物价的继续上涨,调控不能牺牲经济为代价,要保增长就得靠房地产带动,未来房价还会平稳上涨。
我想卖房或买房怎样在网上查询到最新最全的信息,谢谢啦! ...有烟台房产交易网。在胶东在线上可以查到。 ...输入烟台 买房 卖房 在百度或google上...
10月12日,从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该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现售全覆盖。自11月15日起实施。《通知》称,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材料报送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并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实施之日前已进行商品房现售的项目,应当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所有商品房现售备案、现售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须通过烟台市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并统一使用烟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材料报送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并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在文件实施之日前已进行商品房现售的项目,应当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对于现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通知》称其应当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拟现售商品房应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拆迁安置及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没有查封等限制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另外还要完善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楼盘基本情况、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配套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购房后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强化备案内容公示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与其它相关证明同时公示,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上公示内容、对外宣传信息同步相符。同时还应按照《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公示管理的通知》(烟建住房〔2021〕22号)要求,公示其他内容。《通知》还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做出了信用评级分类。对于信用评级B级的企业,将会限制企业申请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等等。而对于信用评级C的企业,还将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惩戒或风险提示,禁止企业参加新的土地招拍挂出让。
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下面规定的条件的;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需要得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是感觉好很好大家有空去看看烟台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由烟台市房产管理局主办、烟台房产交易中心承办。http://www.ytfdc.gov.cn
房地产交易流程1. 商品房预售基本流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预购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中意楼盘;第二步,预购人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第三步,预购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四步,办理预售合同文本登记备案;第五步,商品房竣工后,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交付房屋;第六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第七步,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领证手续。2.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基本流程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预购人将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通过中介等渠道寻找受让人;第二步,签订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第三步,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备案。3. 房屋在建工程转让基本流程在建工程转让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房屋在建工程权利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在建工程转让申请;第二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复;第三步,转让双方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合同;4. 商品房销售基本流程商品房销售的一般流程为:第一步,购房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中意楼盘;第二步,购房人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第三步,购房人与商品房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步,交易过户登记。5. 二手房买卖基本流程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第一步,购房人或卖方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交易对象;第二步,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步,交易过户登记。(二)房地产交换基本流程第一步,换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渠道寻找房源;第二步,交换双方签订公(私)有住房差价换房合同;第三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换房合同登记备案和审核第四步,交换双方支付差价款和相关税费;第五步,产权交易过户或办理公房租赁变更手续,领取房地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三)房地产赠与基本流程1. 生前赠与基本流程第一步,赠与人与受赠人签署赠与书、受赠书,赠与书与受赠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有效;第二步,赠与双方持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房地产权证等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赠予登记领证手续。2. 遗赠基本流程第一步,房地产权利人生前订立遗嘱,承诺将其自有的房地产在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赠送给受赠人,此遗赠书也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才有效。第二步,房地产权利人死亡,遗嘱生效,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第三步,受赠人持有关合法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登记领证手续。(四)以房地产抵债基本流程第一步,确定债权、债务;第二步,确定房地产抵债合同;第三步,订立房地产抵债合同;第四步,债权、债务双方将抵债合同、原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领证手续。在缴纳规定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后领取房地产权证。(五)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基本流程第一步,合资双方订立合资合同、章程等文件,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二步,合资双方将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评审确认书等及合同中涉及到以房地产作价投资的清单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领证手续。在缴纳规定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后领取房地产权证。(六)兼并、合并的基本流程第一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兼并、合并;第二步,企业将有效的关于兼并、合并的法律文件以及随之转移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过户登记领证手续。在缴纳规定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后领取房地产权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1.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2. 转让房地产的坐落、面积、预售许可证号、设施状况等基本情况;3. 计价方式及价款;4. 面积差异处理办法;5. 付款方式及期限;6. 交付期限;7. 违约责任;8.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9. 交接、产权登记的约定;10.争议解决处理办法;11.相关附件及补充条款;12.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三、房屋买卖合同(一)主要合同条款一般而言,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 买卖房地产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依据;2. 买卖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3. 房屋的平面图、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情况;4. 房地产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5. 房地产交付日期;6.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处理办法;8.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1. 供有人的权利。2. 权益转移。3. 房屋质量。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5.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6. 住房户口迁移。7. 维修基金交割。8. 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具结。这是一个通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