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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身体验就是,有生命危险。2016年年初要卖房一套,房天下徐东万利国际楼上的房天下找到我爹,然后噩梦开始了。各种耍套路,还好我自己就是做房地产的,虽然对二手房不太熟悉,还是一眼看出了问题。然后中介就各种翻脸,交易不成功,我要求拿房产证,中介扣着不给,说白了,就是垄断房源,让你除了在房天下买房外,别无选择,当然不嫌麻烦的也可以去房地局挂失补办。后来我想了个办法把房产证拿来了,房天下的工作人员乘我不在,叫了4个年轻的男员工对我家老人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听完这些你还敢找房天下?
公司有点坑,在武汉徐东福星惠誉国际城的店里呆了上十天就走了,里面有的人根本就是看不起新人,去房堪来上传的时候也没人审核,对经理说了几次,前头说答应,转头就忘了,一点存在感都没有,新人不适合去哪里,特别是没接触过房地产这个行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公司依据此法条裁员是合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要相信搜房网上的房源,他们就想骗你中介费。以下是我的亲身经历:2016年7月19日在武汉搜房网(房天下)给我推荐一套二手房,在看房后比较满意,并在第二天在房产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2万元定金和11550元的中介服务费。 由于所交易的房屋本身有银行抵押贷款38万,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而我(买方)和业主都无力偿还,当时中介方承诺由他们来忙业主来还贷款,三方都没有异议,让我没有后顾之忧,我这才签了买卖合同。谁知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后,中介并未帮业主偿还银行贷款。经过多次和中介沟通,中介方还是拒绝履行他们的承诺,而我(买方)和业主都无力银行贷款,房屋无法解压,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经过沟通业主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了定金,与中介电话沟通退还中介费一事,房产中介拒绝退还中介费,还恶语相告。于是上门和中介协商退还中介费一事,他们不但不协商退中介费,态度极其恶劣,并报警称有人闹事,把我赶走。有这样对待客户的吗? 你们这样的服务态度,还有人敢找你们吗。 既然不能帮业主偿还银行贷款,在签合同时为什么要承诺呢? 难道就是为了收取中介费,才“促成”这笔交易的吗?